“教育,又走在了衛生的前面。”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江蘇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胡曉翔專家,結合衛生立法發表對此意見的看法。
“教師成公務員”(當然,限于公立義務教育機構從業教師),這是管到了問題的實質,早就該如此。盡管,就理論或者當下世界實踐而言,并不是稀罕事,但于這塊“人總在水里摸石頭”的土地來說,還是春雷乍響的感覺!祝賀教育界!
教育,又走在了衛生的前面。
教育界的真厲害在于,貌似平時并沒有啥討論和宣傳,也沒有啥鳴冤叫屈,可突然出手,就一步到位。我以為,這說明,教育部的人兒,厲害!
“明確教師的特別重要地位。突顯教師職業的公共屬性,強化教師承擔的國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務的職責,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這是《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的關鍵一句話,“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
公立非營利性教育機構和公立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很類似的,在法定職責領域他們都不是民事主體,而是行政主體,其從業人員就該是技術型公務員。
其法定職能下的師生關系、醫患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而是行政法律關系。其侵權損害賠償當適用國家賠償法律。
馬上全國兩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的討論、修改和審定,進入關鍵時刻,我們要借此東風,有力促進有關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的規制內容進法條。
本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以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導。堅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的總體布局。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療衛生機構。”
作為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需要開宗明義地給主導型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法定業務范圍內形成的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定位,否則,后續的很多設計就顯得理據不足。
“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問題應該是本法立法的最基礎課題之一。迄今學界共識為“醫患關系就是且只是民事法律關系”這是錯誤的。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筆者開始提出 “國家主體醫療衛生事業中法定業務領域的醫患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而是行政法律關系”(《冷眼觀潮--衛生法學爭鳴問題探究》)的觀點。
孫淑云在《中國基本醫療保險立法研究》專著,劉鑫、連憲杰在《論基本醫療衛生法的立法定位及其主要內容》一文里也都注意到這個問題,并有類似的表述。 因此《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宜明確:“政府舉辦的以提供基本保障性醫療衛生服務為主要職能的各級各類非營利性主導性醫療衛生機構,其法定業務領域形成的醫患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而是行政法律關系,其侵權損害賠償適用國家賠償法律。”